巴彦淖尔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  巴彦淖尔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, 地理坐标为东经105°12′——109°53′, 北纬40°13′——42°28
′,东与包头市、乌兰察布盟为邻,南与伊克昭盟隔河相望,西与阿拉善盟毗连,北与蒙古国接壤,总面积64 413平方公里,盟行署所在地为临河市。1949年9月19日,绥远省和平解放。1950年2月,绥远省政府派生产建政工作团进驻后套各县。3月20日,中共绥西地委、陕坝专员公署成立。下辖五原、临河、狼山、米仓(1953年10月26日改设杭锦后旗)、晏江(1953年10月26日改设达拉特后旗),陕坝镇(1950年4月升为县级镇)。1954年6月,随绥远省撤销划归内蒙古自治区,陕坝专员公署改称河套行政区人民政府,1956年6月,巴彦淖尔盟成立,驻巴彦浩特市。下辖巴彦浩特市,阿拉善旗、额济纳旗和磴口县。